论我国侵权法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
978-3-639-81990-8
363981990X
64
2015-09-18
19.80 €
ch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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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0月中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 修订,其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为新增,规定了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,数额最高可以达到实际损失的两倍,而在两倍上限之下,如何确定具体的数额,将由裁判者根据个案情形进行衡量。由于该条所指的实际损失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包含在内,两倍实际损失可能形成上百万,这就形成了一个从零到上百万的数额区间,如何在这一区间之内认定合理数额就成为了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;实际上这一问题早在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七条生效之时便已存在,但研究不足。自从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个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,在实际裁判中很少有法院独立应用该条规定确定具体数额, 这样的现实与立法者制定该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 。 鉴于数额确定问题在惩罚性赔偿中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,而缺乏适用的标准就使裁判者在具体适用时投鼠忌器,结果使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国出发,对这方面进行了一次尝试性的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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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,职业,资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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